第二十六条

有效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收益分成或者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