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单位可以与科研人员约定权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单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