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享有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计划执行权、科研人员聘用权、经费支配权等科研自主权,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