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保障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项目组成员、参与科技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支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