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项目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保障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项目组成员、参与科技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支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