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应当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委托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接受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承担的科技项目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