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贫对象资格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

(二)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照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