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