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