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财政、审计、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实施精准扶贫的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使用单位、个人应当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