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不得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