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不得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