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第三十条已废止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受益地区应当建立管护运营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