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