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存发展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户有计划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征求搬迁户意见,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同步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做好产业发展,促进人员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完成整村搬迁后的搬迁户应当腾退旧村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并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