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落实金融扶贫政策,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贷。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