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伪造、冒用气象信息传播信用标识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