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其他负有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漏发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擅自向社会提供非公开气象信息或者未经保密技术处理的涉密气象信息的;

(三)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订正而未及时补充、订正的;

(四)接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