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或者传播虚假信息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