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符合国家和省传播质量评价标准的单位颁发气象信息传播信用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气象信息传播信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