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传播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时间和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