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六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扰乱纠纷化解工作秩序,侮辱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的,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可以终止纠纷化解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