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应当定期收集、整理、汇编调解典型案例,向各类调解组织免费发放,总结、宣传效果显著的调解方式、方法。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纠纷化解组织的培训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对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提出指导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