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章 工作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条件的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