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救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