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类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全体当事人书面表示不需要回避的除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