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规范第五十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期限为十五日;疑难、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