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途径引导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调解民事纠纷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