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