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有效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网络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引导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