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依法协调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对正在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的诉求,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