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峁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石峁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石峁遗址保护和管理给予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