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石峁遗址保护的关系;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应当遵守石峁遗址保护的原则,其活动不得对遗址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