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榆林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神木市人民政府负责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

石峁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