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石峁遗址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