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