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