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神木市、石峁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居民从事石峁遗址展示利用相关的服务业。石峁遗址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