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石峁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遗址的真实性和文化价值,符合石峁遗址保护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防止对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产生破坏影响。

鼓励利用石峁遗址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