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神木市人民政府根据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需要,依照相关法律,可以对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实行区域保护。

石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神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石峁遗址保护规划将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

征收土地和迁出村民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规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石峁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征收土地、迁出村民等石峁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