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由神木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依法予以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应当依法拆除、搬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