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由神木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依法予以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应当依法拆除、搬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