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石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