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石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