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石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三)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