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石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四)挖砂、取土、采石、新圈建坟地、堆放垃圾;
(五)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攀登、踩踏;
(六)运输、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七)开荒、放牧、焚烧、野营、射击、狩猎、采挖、深翻土地、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的植物;
(八)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九)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