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石峁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皇城台、内城、外城以及城址外相关遗址;(二)城墙、道路、房址、墓葬、祭祀坑、窑址、窖穴等遗迹;(三)陶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木器、壁画、纺织品等遗物;(四)构成石峁遗址历史风貌所必须的自然、生态、地理环境;(五)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