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生态环保指标体系,推广产业园区能源循环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产业园区应当严格环境准入,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环保产业,禁止建设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支持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