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生态环保指标体系,推广产业园区能源循环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产业园区应当严格环境准入,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环保产业,禁止建设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支持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