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产业园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园区内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后直接上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后按照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鼓励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派驻机构和人员,建立审批快捷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