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产业园区的战略目标,组织推进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西亚一中国关丹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的落实,整合协调各方资源,确保按照目标和进度要求持续健康发展。
(二)负责推进落实产业园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产业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产业园区内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和知识产权、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版权、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外事侨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统计、人防、海洋、市政和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四)协调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海事、金融、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产业园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园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资产、受托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有资产、产业园区行政事业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七)统筹指导产业园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产业园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八)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根据产业园区发展进程,履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经济社会管理职责。
园区管委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