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和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表彰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