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领导,并将所需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