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财政、司法行政、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