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追缴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