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监督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